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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说了算的:网络赌球最高刑期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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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持人:羊城晚报记者安颖

资深律师:浩成彩民:晓明

不久前,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市今年以来共破获网络赌球案件100余起,抓获涉赌人员300余名,刑事拘留160余人。据审理这些案件的北京东城区法院刑庭庭长狄启聘透露,今年审理赌球案件有了新变化,本届世界杯网络赌球的庄家将会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而世界杯后的半年时间,也是网络赌球案审理的高峰阶段。

此消息一经公布便引起了业内外的极大反响,那么,该如何理解这一新变化的主要特点,它对治理社会环境和博彩环境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期“好彩茶馆”请来了资深律师浩成,为大家就此做个详细解读。

晓明:请问这个“开设赌场罪”是怎么回事?

浩成:“开设赌场罪”是我国2006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的罪名。之前,《刑法》只规定了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开设赌场的行为,除了指现实中实体聚赌的赌场外,建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

晓明:那就是说,以前的世界杯期间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还没有用到过这个罪名。

浩成:是的。今年的世界杯,是这个罪名设立后的首届杯赛,网络庄家们一旦案发,都将以此罪论处。而此前受审的庄家都被以赌博罪判刑,即使上亿元的金额,刑期也不会超过3年。而本届世界杯期间,为打击网络赌球,对庄家将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以新罪论处也意味着将加重处罚,刑期最高加了7年,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

晓明:为什么会在今年的世界杯期间首度使用这个新罪名呢?

浩成:其实,历届世界杯期间都是网络赌球的高峰时期,在最近全国各地警方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中,更可以看到如今的网络赌博已经具有以下四大特点:网上运营;采取超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的团伙结构;分层管理,隐蔽性强以及涉案人员分布广泛。因为是网上运作,所以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分布广泛,组织者可将服务器设在境外,不方便国内直接管理。这也使得网络赌博活动日益频繁、参赌人员越来越多、涉赌金额越来越巨大。

可以看出,赌博活动给很多人的家庭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社会环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而以往的赌博罪最高刑期仅为3年,对这些赌头庄家来说可谓“不疼不痒”。为了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打击,国家提出本届世界杯首度按照新罪论处,体现了ZV对网络赌博将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符合了社会和民众的呼声。

晓明:这个新变化对打击网络赌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浩成:毫无疑问,这个新变化对打击网络赌博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对那些心存侥幸,甚至不惜以身试法的人也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对治理社会环境和净化博彩环境也会起到良好的效果。但是,打击网络赌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依靠国家之力外,每个人的洁身自好才是治赌的关键。希望“拒绝赌博、远离赌博”能从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做起。
 楼主| 发表于 2010-6-2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修正案(六)》
18.1 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2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楼主| 发表于 2010-6-2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设赌场定义是什么?怎么样才算以赌博为业?怎么样才算情节严重?天朝的法律很好玩,设置这些漏洞就是好人来说了算啊,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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