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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网络赌球当土庄属于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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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芝罘区居民马某从网上获得赌球网站的网络赌场代理权,然后大肆发展会员,牟取暴利。近日,马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芝罘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2月份,芝罘区居民马某自行申请成为了一个名为“皇家”的赌球网站的地区代理商,然后发展会员以牟取暴利。马某负责给会员提供“皇家”网站的帐号和密码,接受会员投注,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他共从中牟利1万多元。

据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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