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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紫砂商打电话到澳门豪赌被判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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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电话,人在家里就能参与澳门赌场的赌博,宜兴市的王某等人没想到的是,他们在先赢了十多万元后,一下子就输掉了一千多万元。不仅如此,王某还因涉嫌赌博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成为全国首个因通过电话参与澳门赌场赌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由此还引发有关此案是否应该定罪的争论。

打电话到澳门赌场赌博

现年50岁的王某,多年来在宜兴利用当地资源——紫砂茶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收入可观,孩子在澳门科技大学读书,妻子也在澳门陪孩子读书。王某在1992年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2004年,王某来到澳门,专门下功夫研究赌博,并且也多次赢钱,因此赢得了一些“名气”,由于来往澳门和家乡,在宜兴也开始有了追随者,不少人对他的赌技甚为崇拜,并有人让他帮赌。

与王某相识的周某也经常去澳门赌博,后因其出入境证件有问题去不了澳门赌博,就请王某通过电话参与澳门的赌博,王某的几位朋友得知后也参与其中。2009年6月起,王某通过自己或他人安排在澳门赌场负责接听电话的人,代为他们投注赌博。

先赢十多万后输一千多万

其中,周某、贺某、吴某、谢某、骆某等先后3次到王某家中,由王某采用“1+2”的方式(即台面赌博筹码加上2倍于台面赌博筹码的台下赌博筹码,作为实际结算数额),通过电话向澳门赌场投注进行赌博。前三次每次赌资900万港币,居然赢了十几万港币,赌场就是如此,赢了还想赢得更多,输了还想翻本。由于赢钱刺激了大夥的胃口,后来又继续电话参与了二次,但最后一次赌博血本无归,输掉的港币折合人民币达1000多万.

不久,同夥周某因经营网络赌博,被逮捕判刑,他交待了自己通过电话参与澳门赌博的经过.公安部门很快发出对王某的网络通缉令,2009年11月14日,王某在珠海口岸被抓获,2009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1月22日被批捕。

法院认定王某犯赌博罪

2010年3月2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2009年6月,王某与澳门美高梅赌场联系,办理了进行电话投注的申请,事先安排人员在赌场负责确认赌资到位情况、结算赌账,并叫人负责接听投注电话、代为投注,在宜兴市3次通过电话遥控投注的形式进行百家乐“1+2”赌博,每次投注以三份赌博筹码作输赢.赌资由周某、贺某、吴某、谢某、储某、骆某等人共同出资,由王某进行投注,并从其赌场的账户上出资换取赌博筹码给吴某、谢某等人,每次参赌人员的赌资总额为900万港币。法院认定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27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238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判刑可能是全国首例

王某的代理律师,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的贺介玉律师表示,以前我国对电话参与澳门赌博,都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本案对电话参与澳门赌博,实施追究刑事责任,开创我国对电话参与澳门赌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而记者上网搜索发现,去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曾报道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轰动一时的北京某高校博士参与合股通过电话投注澳门赌博案,后者因违法而被广州警方予以拘留和行政处罚并没收了1130万港币赌博收益,该博士因此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记者就此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王先生核实时,他说此案是依法审理和判决的,至于是不是全国首例,他没有调查过,所以不好下结论。

律师认为是违法而非犯罪

对此,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的贺介玉律师认为,王某等人电话参与澳门赌博,赌场是设在澳门,投注赌博的行为地、结果地(结算地)是在澳门.内地人员只是参与了投注的行为的决策,具体的投注行为是由澳门接听电话人完成的。从这一点来说,内地行为人与在澳门受托人是一种委托关系。澳门受托人接受内地行为人的委托,在澳门赌场以内地行为人的名义进行赌博,上述行为性质是参与了澳门赌场的赌博。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电话参与境外赌博是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电话参与境外赌博特定情况,2005年5月25日,国家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上述通知规定,把电话参与境外赌博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行为,排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而参与人多少、赌资有多少、是谁组织等行为,都属于电话参与澳门赌博的具体情节,只是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作为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不存在由违法行为上升转换成犯罪行为。因此,王某以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对此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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