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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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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凡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实体拟经营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必须经事先批给。二、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仅可在娱乐场内经营,但不影响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三、以下为获准在娱乐场内经营之幸运博彩方式:﹙一﹚百家乐;﹙二﹚“铁路”百家乐;﹙三﹚廿一点;﹙四﹚廿五门;﹙五﹚花旗骰;﹙六﹚骰宝;﹙七﹚十二号码;﹙八﹚番摊;﹙九﹚掷牛;﹙十﹚鱼虾蟹骰宝;﹙十一﹚十三张扑克;﹙十二﹚麻雀;﹙十三﹚麻雀百家乐;﹙十四﹚麻雀牌九;﹙十五﹚弹子机;﹙十六﹚牌九;﹙十七﹚小牌九;﹙十八﹚富贵三公;﹙十九﹚五张牌扑克;﹙二十﹚轮盘;﹙二十一﹚十一支或十二张牌博彩;﹙二十二﹚九家乐;﹙二十三﹚台湾牌九;及﹙二十四﹚三公百家乐。四、任何其它种类之幸运博彩,须由一间或一间以上承批公司提出申请且在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表意见后,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五、幸运博彩之施行规则,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建议,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核准。六、在娱乐场内不得经营互相博彩,亦不得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七、在例外情况下,经济财政司司长得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承批公司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在此情况下批给合同得予以修订,亦得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八、尚可依据法律规定在娱乐场内经营电动或机动博彩机,包括“角子机”之博彩。第四条互动博彩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不得经营任何形式之互动博彩。二、相对于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而言,互动幸运博彩之经营系以另一独立批给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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