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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投注333万赢回4000万合常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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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速读

这起由云南知名大律师马军辩护的案件,向公众揭示了网络赌博的内幕和更多疑点。其中之一是,被告方被指控通过网络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投入333万赢回4000余万,马军质疑道:高达1300%的利润回报率是否合常理?登录赌博网站就一定是参与赌博?因为此案涉及的数百万资金被冻结,更有其他被告辩护人怀疑侦办此案的动机。

那么,公诉机关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年轻富豪被警方盯上

张立波是保山市隆阳区农民,一个1980年出生的年轻人,开奔驰,长期包住豪华宾馆。在当地很抢眼,早有传闻说,警方已盯上了他。张立波一位好朋友告诉记者:“3年前,他(张立波)就被保山市GA局盯上,怀疑他贩毒,盯了很长时间,后来没有发现(有贩毒行为)。”

2007年初,张立波来到昆明,开办了云南君荣投资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分别存入400万元和370多元。但保山警方没有放弃对张立波的关注,调查范围更扩展到张的几个朋友——何强等人。

涉嫌通过网络参与境外赌博

当年3月12日凌晨2点左右,保山市GA局专案组数十名民警分小组,在昆明和保山对张立波、何强等人抓捕,理由是涉嫌赌博罪。

经过1年多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2007年4月17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张立波、何强在隆阳区三馆“桂圆楼”旅社租用南楼203房,开通“国际互联网络”。张立波指使其女友赵水果到缅甸国迈扎央“荷官”公司做牌手,并到“新东方”赌场发牌,安排何强到迈扎央“新东方”赌博现场。期间,张立波利用电脑登录“新东方”赌场,通过网络视频,观察赵水果用事先约定的手势传递所掌握的牌面信息,然后,张立波电话指挥在赌场的何强投注“百家乐”以增加赢钱机会。

之后,张立波的堂弟张佛蓉接替何强在现场投注,何强返回保山,同张立波一起指挥投注。另两名被告人张晓艳、杨振武夫妇以介绍“新东方”赌场牌手段顺芹入伙的形式,一起采用这些方式进行赌博并分得赢利。截止到2006年6月,张立波等人投入赌资333万元,赢得赌资4000多万元。其中何强分得250万元,张晓艳、杨振武夫妇分得15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立波、何强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警方发现的89份银行往来资金凭证与多台电脑硬盘,以及几名赌场工作人员的证言,成为指控张立波的主要罪证。

“投注333万赢回4000万”是否合常理

从2004年11月到2006年6月,一个神秘人士从缅甸境外往农业银行瑞丽分行姐岗路分理处汇入现金,先后有89次汇存现金4000万余元,其中一个叫张立波的人存钱较频繁。同时,张立波通过该银行往境外汇款333万元。大量现金从境外汇进内地银行,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呢?2007年3月12日,保山警方将张立波抓获后,发现张立波的电脑硬盘上记录显示,张立波登录过赌博网站。于是,保山警方认定张立波在境外参加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张立波曾经多次登录缅甸迈扎央“新东方”境外赌博网站,以此为证据认定张立波实施赌博犯罪。

马军认为:登录互联网与在某一个具体网站上实施具体操作是两个概念,公诉人对网络概念理解错误而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不能简单地说“登录赌博网站就必然实施赌博犯罪”。

公诉方认定:张立波投注20次,投注333万元,赌场返回赢利赌金89次,赢利4000余万元。

马军认为:张立波投注20次,赌场返回赢利赌金89次,这本身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其次,张立波投注333万元,赢利4000余万元,不符合正常的社会情理。即使存在赌博,也应该有输有赢。而张立波在短时间内投入少量赌资,就获得1300%的利润回报,这是何等的不正常;再次,公诉人所提供的89张存款条,这些都是复印件和赌场工作人员的辨认笔录确认张立波赢利89次,赢回4000余万,赢率高达1300%,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这样的认定纯属主观臆断。

两名证人变成被告

去年5月6日上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立波赌博案。庭审前,张立波的辩护律师马军向法庭申请赵水果和段顺芹出庭作证。

就在隆阳区法院开庭前一天,赵水果和段顺芹对马军说:“以前在GA机关的说法都是编造的,我们愿意在法庭上把事情说清楚,愿意出庭作证。”当天,马军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天下午,马军怎么也打不通证人段顺芹的电话,这让马军感到非常奇怪,怎么证人突然失踪呢?当晚,段顺芹打电话说:“5月5日下午,保山GA局的打电话威胁我,叫我不能出庭作证,我实在太害怕了…”随后,段顺芹的电话就挂断了,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庭审时,马军要求赵水果出庭作证,而被法庭拒绝了。

去年12月3日,隆阳区法院再次审理张立波赌博案时,隆阳区检察院直接将赵水果和段顺芹追加为被告人同台受审,理由是两人有串供的嫌疑,她们的身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之前的证人变成了被告人。

去年6月12日,隆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立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缓刑。判决后第五天,隆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不应该对张立波判缓刑。同时,张立波也向保山中院提起上诉。保山中院审理后,决定撤销隆阳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新审判。10月20日,案件发回重审期间,隆阳区检察院对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并在11月20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3日,隆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法院提前裁定 770万划拨法院账户

2007年3月12日,就在张立波涉嫌赌博案还在保山市GA局侦查阶段时,保山市GA局将其在昆明的两个银行账户上的770多万存款冻结。2007年6月29日,保山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对张立波以云南君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入的770多万元予以追缴。7月2日,又出具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要求昆明两家银行把770多万元划到保山中院的账户上。

保山中院的做法让张立波及其家属不满,认为案件还在GA机关侦查阶段,保山中院却提前介入,明显超越职权。家属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2007年8月1日,情况有了转机,保山中院又下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认定: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撤销保山中院2008年6月29日所下的刑事裁定书,将已扣划的770多万返还云南君荣投资有限公司原来的账户。

马军说:“去年12月3日,庭审结束时,家属要求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因为第一次开庭时,家属已经交纳15万元保证金,而这15万元没有退还给家属),12月26日,法院又要求家属交5万元保证金才能取保候审,家属已经交不出来钱了。”

目前,马军已将张立波案件情况写成材料向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奇是怎么赢的,具体方法新闻里写得太模糊。
发表于 2009-3-1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好说的,这是“合法”抢钱
人有钱了,就要查...然后找接口抢钱

这事太恐怖...小地方的行政机关思维还是旧时代的
发表于 2009-3-19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记者模糊所以写得也很模糊,再说境外涉赌,地方有什么资格管,又不是聚众赌,最多只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是提醒了大家有钱不要露富,不要张扬,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发表于 2009-3-19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也太强盗了,什么投注333万,赢4000万就不合理。难道汇款333万就只投注333万吗?恐怖啊恐怖?看来做人真的要低调一点。
发表于 2009-3-1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最多只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罚款几千最多几万,怎么可以追缴770多万元??
又不是自己开赌场,聚众赌博.
参与赌博也就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而已-----
发表于 2009-3-1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发表于 2009-3-1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GA查获的线索有两种可能。
1.转账数额超过央行的警戒线,被反洗钱系统发现。
小知识:个人或者企业账户单次转账或者在某一段时间内累计转账达到某个数额。就会自动进入央行的反洗钱系统监控名单。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GOOGLE.做HK的朋友一定要注意了。
2.赌场发觉异常,主动提供线索给内地GA。
赌场老板能开赌场,通常都有一定的能量,说不定就是他们背后搞的鬼。不管是迈扎央还是果敢,赌场的信誉都是很讲究的。你能赢这么多钱,没有抓到出千的证据,他肯定会给你。但是肯定心里不痛快。背后捅你一刀。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被反洗钱系统监控的重要性。很多朋友可能没有注意。
但是从上面的新闻中可以看到一点端倪。GA只要注意到你了,基本上你是跑不掉的。上文中的主人公首先是被怀疑贩毒,经过调查并没有这回事。正常情况应该是撤销调查。但是既然进入了他们的视野,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即使张某没有赌博,也会查他是否偷税漏税。谁又能保证自己没有一点问题呢。
发表于 2009-3-1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好奇,公安机关凭什么告他境外赌博?

他只是在网上看现场,看新闻是没有在网上下注,这样也犯法?难道我在电视看香港赛马,打电话叫我在香港的亲戚在香港赛马会下注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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